如今网络时代,大家或多或少都加入了各种群,不过一些网友因为各种原因,有过被群主或管理员踢出群聊的经历,如果状告管理人员要求重新进群,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?
近日,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。据媒体报道,燕某、郑某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,也是该小区业主群的群主和管理员。
但在前几日,一业主在群里质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,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,并发出了“Low、愚蠢、没有人格”等言论。
管理员郑某认为该业主违法了群规和群公告,于是将该业主移出了群聊;该业主重新申请进群时,被群主拒绝和拉黑。
后续,该业主认为,群主和群管理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小区业主的身份权,且使他其它业主前蒙羞,便将群主、群管理两人告上法庭,要求恢复群成员身份。
但法院审理认为,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,且该业主因发布不当言论被移出群聊,是互联网群组“谁组建谁负责”规则的运用。
这是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,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;群管理、群主也未对该业主发表言语侮辱、诽谤言论,也不构成名誉权侵犯。
因此,一审、二审均驳回了该业主的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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